办理结算,明面上遵守合同约定,实质上是故意拖欠你工程款。总包把暂定金额100万的消防工程分包出去,在分包合同当中明确约定结算以甲方和总包单位的审核为准。
最终消防竣工验收以后,消防分包单位提交了竣工结算书,找总包出钱,总包自己审核完毕后,在结算书上签了一个同意送审,造价金额180万,然后总包就迟迟不找甲方办理结算,一拖就是好几年。
其实这个时候甲方的进度款已经支付给他了90%了,但是对消防分包耍赖,说因为甲方没有审核,不满足合同约定,要甲方审核以后才能给你付款。
如果这个时候你是分包,不要被合同条件所约束了,被吓到了,工程质量只要合格了,该找总包要就找总包要,不给你就去找最公平的裁决者,因为这是总包不作为故意阻止合同的成就条件
我就以这个条件赢了一个无良的开发商,我们给他们办理经过结算审批,他们很聪明,利用合同当中约定造价咨询公司要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以后才支付咨询费
我们把所有的结算工作全部做完了,但是他们就一直骗我们说在和施工单位协商沟通,不让我们出结算审核报告,也拖了我们好几年,最后我们就是以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与成就这一条把他们赢了,真是出了一口恶气。(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