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达区某行政机关向乌达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某单位补缴职工社会保险费,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简要案情
某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乌达区某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并进行了送达,某单位在规定期限仍未履行相应缴纳义务。乌达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乌达区某行政机关作出的《社会保险费限缴纳通知书》和《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某单位收到补缴通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乌达区某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社会保险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是指以国家为主体,由法律法规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运用社会力量,通过立法手段,向劳动者及其雇主筹措资金建立专项基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是获得一定收入的劳动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拒绝承担该项法定义务。
该案对于督促我区相关企业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典型示范作用,下一步,乌达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着力解决涉民生案件,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